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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生与教师(一)
考点一 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及特征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教育活动的对象
2.学生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
3.学生是处于不断发展中的人
(二)学生的特征
1.发展性:2.有潜能:3.差异性:4.主动性:5.独立性。
二、学生的权利及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指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学生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我国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健康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二)学生的义务
未成年学生作为法律的主体,在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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