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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相关概念
【教育法】
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是不同的。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作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育立法】
广义的教育立法泛指一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 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由于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程度不同,其应该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也会有程度上、性质上的不同区别。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民事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简称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 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 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做出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依法执教】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 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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