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全国招教
众所周知,教育法律救济中常见的渠道就是行政渠道,而我们常见的行政渠道包括两类: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接下来讲解一下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的区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首先,我国的行政申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申诉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比如在行政复议制度刚建立初期,就直接将它定性为行政申诉制度。再如,1989年《行政诉讼法》也把再审程序称为“申诉”,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才修改为申请再审。狭义的行政申诉制度又可以分为正式行政申诉和非正式行政申诉两类,正式的行政申诉的依据是法定申诉权,即获得明确规定已成为程序性权利的申诉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主要有公务员申诉、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三种。非正式行政申诉则相对于基于法定申诉权提起的正式行政申诉而言的,是自由裁量的范畴。那在教育领域中,最常见的就是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了。所以我们重点对比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的行政申诉制度。
其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政府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法律制度。而我们在行政复议的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再次,我们就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进行一定的对比(重点对比教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事件可以采取行政申诉,什么事件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教师申诉的受案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教师法》的规定,侵犯了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权利;
2.教师对学校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教师法》,侵犯其合法权益。
上述三个方面就是教师申诉制度的受案范围,所以,如果是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不能进行教师的行政申诉。
最后,我们看下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的;
3.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到,针对一些内部的事情,内部自己解决,即走行政申诉渠道。但是如果是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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